| 戴尔蒙:《家庭革命:1949~1968 年中国农村和城市的政治、爱情与离婚》 |
| [美]玛格丽特·伍 卢春天编译 2005年11月22日 15:05 《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
2000 年加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内尔·J1 戴尔蒙(Neil J .Diamant) 的《家庭革命:1949~1968 年中国农村和城市的政治、爱情与离婚》(《家庭革命》)( 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 politics , love 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 1949~ 1968 ,2000 ,Berkeley 在一本名为《等待》的中国小说里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虽然有着新中国法律体系所允许的离婚自由,但在程序上却被它那繁文缛节的调解而制止了。在反对离婚的文化和他们自己追求婚姻幸福的意愿中,他们向世人讲述了一个渴望和等待婚姻自由的悲惨故事。这是对于在中国,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离婚和家庭的一个标准解释,因为在农村过去的传统被看作是阻碍社会变迁的顽石。 内尔·J1 戴尔蒙所著的《家庭革命》一书批驳了上述观点,并对1950 年婚姻法在20 世纪50~60 年代的实施提出了新的看法。在该书中,戴尔蒙认为中国人民从这部婚姻法中受益颇多,与原有假设相反的是,他认为不是城市居民,而是农村的村民更倾向于走上法庭和更为成功地寻求了合法补偿并离婚。在分析这一惊世骇俗的论点时,戴尔蒙向读者展现了一幅关于社会变迁、法律和现代化的复杂而细微的画面,进而反思了在中国市民与国家及“法律”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 戴尔蒙在他的书中批评了有关“现代化”与“法律和社会变迁”的“城市理论”,同时也批评了女权主义理论家。“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城市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个体化和“解放”,而离婚正是个体化长期发展的最终结果,因此离婚在传统农业社会中本质上是不存在的。(注1)“法律和社会变迁”理论家则提出,国家实施的新法律在城市中比在农村中更为有效,因为城市中的政治实施机构更密集,更有效。(注2)女权主义理论家则坚持农村比城市存在着更深刻的家长制的影响。所有这些理论综合起来都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不可能利用婚姻法。 通过对档案中的个案材料、报刊、内部报告和访谈的仔细研究,戴尔蒙得出了一个相反的结论。他认为,至少在新中国成立之初(50~60 年代初期) ,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好地利用了婚姻法,这是政治、制度和文化综合的结果。戴尔蒙发现了城市的“政治地理”,那就是这一地区的政治机构密集,而城市居民更难获得离婚批准,这是因为每个请求离婚者都必须面对各种繁琐的批准手续和国家机构的调查。(注3)相反,在农村“分散”的政治地理意味着农民可以绕过当地官方的干涉而通过法庭直接离婚。 戴尔蒙认为农村较高的离婚率能够归因于农民自身的诉讼法律文化和对家庭事务的较大公开化。(注4)实际上城市知识分子不愿意离婚还有他们怕丢脸的心理,而农村居民更乐意把政府引入他们的私人事务,因为他们认为政府(或至少在北京的政府) 有着更多的合法性,有着更为激进的法律文化和相对“开放”的性文化。此外在土地集体化之前,农民有着经济上的自主,通过他们土地的收益使得他们更有效地对离婚讨价还价。 戴尔蒙承认具有工人阶级身份的城市居民是一个特例,因为他们更倾向于通过起诉离婚,这点与农民的行为是相似的。在“核心城市居民”和具有工人身份的“边缘城市居民”的对比中,戴尔蒙得出了如下的结论:边缘城市居民寻求离婚是因为工人阶级的成员很多是从农民转化而来的,并且继续和农村保持联系。(注5) 实际上,这一关于具有工人阶级身份的城市居民的个案研究对其他因素在中国离婚法庭中起作用的观点提出了更多的质疑:第一,为什么不是有着工人身份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地位转变,而是他们农村和城市的地域属性对他们的离婚行为施加了更大的影响? 根据“现代化”理论,工人或者农民在寻求一个新的地位或者打官司的过程中比其他人群更为敏感。(注6)由于中国革命是以农村包围城市,这也可被看作无论是农民还是具有工人身份的城市居民在脱离农村的过程中都面临急剧的变化,因此更有可能去寻求法律的变迁;第二,是否工人和农民联合的阶级比单个城市和农村的文化分离更有决定性? 第三,是否农村和“边缘城市居民”比50~60 年代核心城市地区有着更高的离婚率是因为越是拥有传统的地区就遗留了越多因包办而不幸福的婚姻? 最后,在农村和城市中不同的离婚率是否如女权主义者解释的一样:中国政府把性别平等归因于经济和其他的目的。在这个结论下,城市地区(更靠近中央政策) 的法庭可能对法律(如婚姻法) 赋予的实现性别平等给予较少的关注,而在农村地区的法庭则高度关注。 总之,该书资料翔实,观察独到且分析深刻。另外,此书对文化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复杂互动作了深入的研究。本书对1950 年婚姻的分析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家庭关系和早期共产主义中国的规章,而且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理解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及社会变迁中法律的不足。
* 此书评原文载于《美国社会学杂志》(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2001 年,第107 卷,第1 期。 注1: 2000 , 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 : politics , love 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 1949~ 1968 ,p. 21. 注2: 同上,p. 22. 注3: 同上,p. 59. 注4: 同上,pp. 172~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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