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军:夯实社会基础是发展民间组织的关键 |
| 文军 2006年6月14日 09:34 《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4期/圆桌会议专栏 |
民间组织的发育状况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标志,而且本身也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的客观需要。作为一种以自助和公益为目的的现代社会组织,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在民间社会产生,与国家、市场、私人领域相区别的一个独特领域,其具有较强的中国本土特色。严格地说,“民间组织”只是一个描述性术语而不是一个分析性术语,因为其性质的复杂性和活动的多样性,目前我们只能说出它不是什么而不能说出它是什么,尽管这种说法掩盖了民间组织内部的异质性,但不管怎样,它至少标示出了一个崭新领域的存在。 与国际上近20年的有关非营利/非政府组织(NPO/NGO)的研究相比,目前我国对民间组织的研究也走过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初期研究阶段,其研究的重心已不再是讨论中国要不要发展和培育民间组织的问题,也不是讨论什么是民间组织以及诸如民间组织的性质、特征、职能、分类、作用、功能与意义的问题,而是研究与讨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推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和促进良好的、有利于民间组织真正发育的社会基础的问题。就此而言,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还面临着许多重大的挑战。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民间组织的研究既不像经济学那样比较强调效率和功能分析,也不像政治学那样比较关注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权力抗衡,而是着重关注人们原生态的生活形态,关注社会资本与社会纽带的建设、社会信任与互惠基础的产生。如何通过广泛而深入的社会服务夯实社会基础,重建新的社会价值观和积累新的社会资本,不仅是民间组织面临的重要任务,更是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研究者面临的新的任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各国出现了一股旨在使政府部门和公营部门变得更富有生机与效率的重塑政府运动,其主要价值取向就在于重新审视和调整政府组织与市场和社会、政府组织内部层级间的各种关系,改变政府作为社会唯一权力中心的格局,通过授权与分权、自治与治理,将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自治组织等组织进行多中心的制度安排,以引入到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之中,使它们与政府组织共同承担起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政府组织将更有效地履行那些它应该履行的职责,以更经济的和正确的方式实现其“掌舵”、“引导”的管理职能。民间组织对制约市场和政府的权力带有根本性意义,换言之,市场经济只有在民主制度框架中和发达的民间组织中才能有效运转。因此,民间组织不仅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扩大政府和市场的社会基础,而且还能够在政府、市场和市民社会秩序之间创造出一种平衡,从而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参与力量。 民间组织之所以能够起到弥补市场失灵和传递政府服务的职能,就是因为其背后存在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而这种深厚的社会基础的培育无疑与其广泛的社会服务工作是息息相关的。民间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不同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一般来说,政府部门提供的社会服务比较倾向于反映大多数民众的偏好,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服务内容一般具有标准化和普遍化的特征。但事实上,由于不同的社会人群对于某些社会服务的需求在质和量方面是不同的,这一方面会导致一部分人对社会服务的过度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少数群体人对社会服务特殊需求也得不到满足(这实际上就是“政府失灵”的表现)。但是这些过度需求或特殊需求可以通过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得到充分的满足。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组织尤其是关注少数群体和特殊需求的民间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比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民间组织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从理论上讲,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政府,应该扎根于民意之中,而在表面上又与民意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持其应有的权威。这样,要使政府对社会系统的管理有效运行,在客观上就要求在政府与个体之间建立一种社会组织,以使两者连为一体。在政府、社会和个人这三者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中,各自都有其不同的目标和行为模式,呈现出一个十分复杂的大系统,使得这三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变得十分困难,政府依靠权力的强制行为常常变得无效,反而使社会运行结构招致破坏。而此时,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往往能通过沟通、协调作用,有力地保证社会结构的稳定,社会关系的和谐,并促使政府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间接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因此,民间组织不仅会提供社会服务和推动公共政策的形成,也是架通个体与政府的桥梁,是政府组织获得更广泛的社会基础的手段。 民间组织的发育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走出计划经济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是各级政府迄今为止仍然承担着大量繁重的社会职能,这不仅不利于政府机构的进一步改革,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民间组织发育的滞后主要不在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和市场力量的介入,而是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社会认同。实际上,任何组织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理由,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它组织的失灵,同时自身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失灵之处。在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我认为对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况来说,主要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观念性的、操作性的问题。无论民间组织因何存在、如何存在,其必须要有一个广泛的原生态的社会基础。通过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夯实民间组织的社会基础,这不仅是民间组织的需求,也是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需求,而这恰恰就是政府、市场、社会三大部门共生互动的基础。 作者简介:文军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学系教授、博士 原文出处:《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4期/圆桌会议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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