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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岩:外婚制与人类社会起源

张岩  2007年7月16日 13:13  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

提要:本文主要研究对象是曾普遍存在于澳大利亚(原住民) 部落社会的“婚级制度”(class) 。先举例说明以往学者研究中的失误和疏忽,然后对这种制度构成情况作系统和完整的介绍。前面是指出问题,后面是解决问题的尝试。本文试图通过一个相对严格的界定和描述过程来减少今后研究中的失误。在对澳洲外婚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论证这种制度的成因(族群结盟) 及其在人类早期文明史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婚级制度 外婚制 澳大利亚 部落社会

作者单位:北京市艺术研究所

一、引 言

从“动物性群体”到人类社会,这一进程何以发生? 怎样发生? 近代原始民族的部落社会是我们对这一进程作理性回顾的主要经验依据。原始婚姻制度是确立部落社会组织结构的基石。因此,外婚制、乱伦禁忌和亲属称谓制度是人类学百余年来最重要的认识对象之一。其探索方向是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人类社会早期形态及其起源。

在西方人类学史中,麦克伦南(J . F. Mclennan) 在《古代历史研究》(1876 年) ,泰勒(E.B. Tylor) 在《人类远古史研究》(1870 年) 中曾简略论述了一种十分复杂的婚姻制度——“婚级制”(参阅摩尔根,1995/1877 :59 - 60 注释2) 。(注1)1877 年,摩尔根(L. H.Morgan) 在《古代社会》中将这种制度作为比氏族制更早的社会组织(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 和通婚规则(摩尔根,1995/1877 :59 - 60) 。(注2)后来,法伊森和豪伊特(L. Fison & A.W. Howitt) 合著的《卡米拉罗依和库尔奈、群婚和相互关系及私奔成婚》(1880 年初版) ,非常详尽地说明了澳大利亚卡米拉罗依部落中的“婚级制”形式(参见瑟维斯,1997/1985 :35) 。此后,进一步的民族志田野考察证实,这种制度普遍存在于澳洲原始民族。

18 世纪末,在欧洲人向澳洲移民的初期,这块“岛大陆”依生存条件不同而疏密不同地分布着500 多个独立部落,总人口约30 余万(实际数字可能更多些) 。澳洲原住民是近代可以观察到的最“原始”的人类成员,其社会发展水平相当于新石器时代初期。这里因此成为社会人类学研究“古代社会”的“经典地区”,澳洲外婚制则一直是“原始婚姻制度”中的主要认识对象。

二、对以往研究的批判

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二编第一章题为“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专门讨论澳洲婚级制。这一章至少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摩尔根的社会进化序列是:“从最初以性为基础、随之以血缘为基础、而最后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摩尔根,1995/1877 :7) 。实际上澳洲婚级制社会并非“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参见埃尔曼·瑟维斯,1997 :36 - 37) 。这是一个比较大的疏忽。其二,在讨论类别制世系和通婚情况时将“孔博”误作“库比”(摩尔根,1995/1877 :60) 是一个技术性失误。(注3);其三,他上述同一段讨论的起点是:“如果我们以伊排和卡波塔为例,列出一个延续四代的世系表,并假定其间每对配偶各生男女一名”。后文直接推出表兄弟姐妹(伊排和他的表姊妹卡波塔,库比和他的表姊妹伊帕塔)之间的通婚。这是他关于类别制度性质判断(世代相承地实行同宗通婚) 的关键依据。这一推理过程误差太大(注4),结论不能成立。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一书以摩尔根《古代社会》为基础(注5),他在分析卡米拉罗依部落婚姻类别制度时归纳说:“根据这一制度,兄弟姊妹的子女(母方的) 不得为夫妻,但是兄弟姊妹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恩格斯,1972/1884 :40) 我国学者陈克进注意到恩格斯的归纳中存在的问题:“ ……恩格斯的这一具体结论应加以修改。就前半句说,完全错了,即兄弟姊妹的子女不是‘不得为夫妻’,而是必定结为夫妻”(陈克进,1984) 。这一论述将在下文加以具体讨论。

涂尔干(E.Durkheim) 在《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一文中指出,由于“姻族”(即婚姻类别) 名称“隔代重现”,故这种制度可以导致隔代通婚:“外祖父又可以毫无限制地选他的外孙女为妻”(涂尔干,2003/1898 :18 -19) 。亲属称谓制度普遍存在于澳洲部落,并与类别制度“相适应”:“亲属称谓的分类,同时也就是群婚关系的分类”(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08 - 209) 。蔡俊生称其为“镶嵌”现象(蔡俊生,1988 :64) 。在这种情况下,法定通婚的类别之间被明确界定为平代(称谓) 关系。比如男子呼:“父亲的姐姐(妹妹) 们的女儿们,妻们”(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12) 。这个界定可以严格排除隔代通婚。因此涂尔干的判断不能成立。

《乱伦禁忌及其起源》以澳洲婚姻类别制度作为人类早期“乱伦禁忌”的主要现象:“如此既复杂而又风行的安排(指婚姻类别制度——本文作者) ,一定具有极普遍而又深刻的原因……这个问题已经让人种志学者们伤透了脑筋”(涂尔干,2003/1898 :17) 。而他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涂尔干简要介绍澳洲婚级制后提出隔代通婚问题的上述判断,并据此指出:“这种组织并不是以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为目的的”(涂尔干,2003/1898 :19) 。他以此为理由改换“解释”角度,从地域占有和族系延续“特有的更替”现象来探讨制度的形成(后文具体讨论) 。涂尔干的论证要点是:通过追溯“这些姻族是怎样产生”,来证明“这种看似奇怪的规定,其实就是普通的外婚制法则的扩展”(涂尔干,2003/1898 :19) 。他将研究起点“设想”为包含两个“原生氏族”的早期部落,二者间实施平代通婚的“外婚制的法则”(涂尔干,2003/1898 :19 - 20) 。他同时“假设”这个早期部落: (1) 实施母系继嗣制度,即“亲子传承关系依母系而定”; (2) 实施婚后从夫居制度,即妻子“生活在她丈夫的氏族所占据的地域”(涂尔干,2003/1898 :20) 。这三种制度(婚姻类别制度、母系继嗣制度和婚后从夫居制度) 的综合效果导致“特有的更替”现象:两个(原生) 母系氏族每代一次互换居地的“交叉换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用“专名来称呼”四个姻族,以体现其“内生”和“外生”状态的“循环不已”(涂尔干,2003/1898 :21 - 22) 。

涂尔干上述论证的弱点比较明显。首先,他所说“外婚制法则”已包括“姻族外婚制”全部基本内容:通过代别区分保证两个通婚群体平代通婚;其次,他要解决的问题是“姻族是怎样产生”(涂尔干,2003/1898 :19) ,但在研究起点无条件“假设”三种制度已经存在,其关键论证只是一个命名过程: 人们用“专门的名字来称呼”四个姻族(涂尔干,2003/1898 :21 - 22) 。其“起源论证”变成“结果说明”:命题A(姻族怎样产生) 变成了命题B(姻族名字怎样产生) 。在此基础上,涂尔干后文为确立其理论(外婚制起源于“原始人有关月经或经血的观念”) 的长篇论证大多比较牵强,多处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混淆不清。虽然涂尔干上述论证不能成立,但他所描述的“特有的更替”现象的确存在,并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角度。本文后面还要接触到这个问题。

在介绍澳洲类别制的内容中,涂尔干讨论了库诺(H. Cunow) 的研究成果。库诺试图搞清类别制的代别区分功能。但在其分析中,所谓年龄层划分与类别制度的代别区分功能之间有些纠缠不清。涂尔干针对这一矛盾对库诺理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涂尔干,2003/1898 : 17-18) 。据此可以了解到,在涂尔干撰写该文时(1898 年) ,西方社会学界对婚姻类别制度的代别区分功能还没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认识。

20 余年后的1920 年,罗维(R. H.Lowie)《初民社会》出版,意在对摩尔根社会学取向提出全面批评,此书因而成为美国博厄斯学派涉及民族志最广博的著述。罗维以数页篇幅讨论澳洲部落社会制度,并对库诺同一个理论提出质疑,其理由与涂尔干基本一致(罗维,1987/1920 :316 - 325) 。换言之,罗维在涂尔干的终点未能前行半步。此时距西方学者对澳洲类别制展开认识的起点(1870 年) 刚好半个世纪。

拉德克利夫- 布朗(A. R. Radcliffe-Brown) 对澳洲部落作过田野考察和研究,在1928 年《图腾的社会学理论》一文中,他提出一个解释澳洲四类别(组别) 制度成因的简单理论:“如果要理解这种一分为四的成因,最好的解释是,它们是按一对父系半偶族和一对母系半偶族来划分的”(拉德克利夫- 布朗,1999/1952 :131) 。在注文中他具体说明:“我们若称这四个组别为A、B、C 和D 的话,母系半偶族是A + C 和B + D ,父系半偶族是A + D 和B + C。由于一个男人不可以与本父系半偶族内部或本母系半偶族内部的女人通婚,这样,A 里的男人只能与B 里的女人结婚,其孩子属于组别D ,即同时属于父系(A) 的父系半偶族,也属于母系(B) 的母系半偶族”(拉德克利夫- 布朗,1999/1952 :131) 。

涂尔干社会学理论对拉德克利夫- 布朗学术思想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里借助涂尔干对澳洲类别制度的分析来反驳拉德克利夫- 布朗的理论:一个部落成员“或者属于其父的群体(指氏族和胞族的族系归属——本文作者) ,或者属于其母的群体,但绝对不可能同时属于两个群体”(涂尔干,2003/1898 :15) 。拉德克利夫- 布朗的理论建立在一个部落成员“同时属于两个群体”的基础上,涂尔干说“绝对不可能”。

涂尔干对居留与继嗣“特有的更替”现象的研究构成列维- 斯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 讨论“居留与继嗣辩证关系”的基础。列维- 斯特劳斯研究澳洲外婚制和与之相关的居留、继嗣制度。其主要论证线索是考察从两个胞族到“四分体系”(四类别体系) 和“八分体系”(八类别体系) 之间结构“生成”情况(列维- 斯特劳斯,2002/1962 :43 - 70) 。在介绍四分和八分体系前,列维- 斯特劳斯“假设”二者都是母系继嗣,然后分别给出两个公式及其说明。对于前者,他说:“这就是所谓的四分体系,或者叫做卡列拉(Kariera) ,这一说法取自西澳大利亚一个部落的名字。”对于后者(八分体系) ,他说:“阿兰达人的体系就是如此”(列维- 斯特劳斯,2002/1962 :44 - 45) 。实际情况似乎是:卡列拉和阿兰达部落都实行父系继嗣。(注6)

对“假设”二者都是母系继嗣,列维- 斯特劳斯这样说明:“因为这(母系继嗣) 是最普遍的情况,尽管相反的假设也会得出相应的结果”(列维- 斯特劳斯,2002/1962 :45) 。细读他的公式和说明,可知这两个公式只能描述母系继嗣的四分和八分体系。如果是父系继嗣则地域与族系合而为一,不仅公式需要改写,也不存在他将要讨论的“居留与继嗣的辩证关系”。即使是对母系继嗣的描述,他的两个公式也存在问题。(注7)列维- 斯特劳斯后文提到“澳大利亚的男系”分为两个“范畴”(类别) 及其隔代重复现象。他指出:“这种分类本身不可能解释,只能把它们当作婚姻法则和继嗣法则直接或间接的结果,或者是两者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从逻辑上说,它不能被看成是一种先在的现象”(列维-斯特劳斯,2002/1962 :46 - 47) 。他以此种方式将一个简单问题转换为“不可能解释”的复杂问题。

《图腾制度》第二章多次提到“2 - 4 - 8”间的“成倍增加”关系。对此最直接的一处解释是:“我们只能把四分体系解释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双重二元图式的整合过程(从历史上说,一方并不必然先于另一方存在) ,八分体系也是同一过程的复制。即使四分体系并非本来就是胞族体系,我们似乎也有理由假设八分体系与四分体系之间有一种生成意义上的联系”(列维- 斯特劳斯,2002/1962 :64) 。

第一个问题比较简单:四分体系的“生成”,就是在两个半族(胞族)基础上再加一层代别区分,于是二分为四;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八分体系的“生成”是两个二元结构整合为彼此通婚的四个群体(2 + 2 = 4) ,在此基础上再加一层代别区分,于是四分为八。后文将具体分析。

上面分析列维- 斯特劳斯的所有论证缺陷,都以一个基本问题为焦点:他未能搞清代别区分与“2 - 4 - 8”间的“生成”关系。由上述讨论可知,截止到《图腾制度》出版的1962 年,西方社会人类学界对四分和八分体系中婚姻类别的代别分类属性仍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和稳定的共识。这是一个要由归纳法解决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三、对以往研究的进一步批判

基辛(R.M. Keesing) 著《文化·社会·个人》出版于1976 年,据作者说,该书是当时人类学的“最新综述”(基辛,1988/1976 :原序) ,并很快成为美国“得到最普遍采用的文化人类学教材”(基辛,1988/1976 :中译本序) 。该书专门讨论了“乱伦、外婚和联姻”,其中介绍并评论了列维- 斯特劳斯“成群的男人交换女人”的著名理论,包括“直接”和“间接”交换(基辛,1988/1976 :264 - 275) 。澳洲外婚制属“直接交换”。为说明问题,基辛枚举一个民族志案例:西澳洲卡列拉部落的四分体系。

基辛提到分析和解释这种“极为复杂的制度”是百年以来“人类学家最偏爱的一项游戏”(基辛,1988/1976 :269) 。罗维将这种制度称为“谜样的现象”(罗维,1987/1920 :325) 。列维- 斯特劳斯也提到问题的复杂程度:“其(指澳洲部落——本文作者) 社会组织和婚姻规则需要数学家的努力才能加以解释”(列维- 斯特劳斯,1987/1962 :277 - 278) 。基辛将澳洲类别制的发明和使用者称为“石器时代的数学家”,他用一种有些轻慢的语气评论这种制度(基辛,1988/1976 :269) 。这在人类学著述中并不少见。但他本人的案例分析也存在问题。

以往学者认为卡列拉部落采用父系继嗣的半族间通婚。基辛持否定意见:“没有什么名称可用来称呼卡利美拉+ 布隆或帕列利+ 巴那卡,不过它们很容易在分析上被当作父系半偶族来加以区分,许多人类学家就曾错误地这样做过。这两类牧群也没有名称,不过一个人可以区分‘我的人’(他的牧群和与他同分组的人) 和‘他们的人’(其他两个分组的人) ”(1988/1976 :271) 。细读该书案例可知(注8):卡列拉部落的相关制度完全符合将其确认为两个父系半偶族二元通婚结构的判定条件。

在介绍阿兰达制度后,基辛提到了这项研究的最新进展:“研究澳大利亚亲属关系的专家远不认为列维- 斯特劳斯有关对称性联姻制度的独到见解符合事实。近年来有一种看法认为,澳大利亚大部分地区的联姻制度所涉及的并不是地域性继嗣群之间的交换妻子,而是交换岳母,一个年轻女孩(在阿兰达制度中) 如果是一个年轻男人的母亲的母亲的兄弟的女儿,或者在亲属称谓制度上列于同样地位的话,就(由双方的长辈) 安置给他当岳母,以后在他们之间就存在着回避关系。但她以后结婚所生的女儿就会成为他的妻子”(基辛,1988/1976 :273) 。这段近似调侃的话语有丰富的含义和沉重的分量,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解读。所谓“交换岳母”已经属于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欧洲移民对原住民的第一个沉重打击,是各种传染病导致人口锐减,进而导致一个年轻男人在规定婚姻类别中找不到适龄配偶,甚至没有一个符合条件的婴儿。“乱伦禁忌”的神罚压力迫使长辈遵循传统制度。假如有一对夫妇符合条件,长辈会“安置”给他作岳父岳母,让他等待妻子降生。可惜没有找到。退而求其次,找到一个符合(作他岳母) 条件却尚未成婚的女孩“给他当岳母”。

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悲剧性选择:长辈为男青年开出一张空头支票,他从此开始希望渺茫的等待。他要等女孩找到符合制度要求的“岳父”,等他们生下他的妻子,等她长大成人。此时他已衰老或死去。如果“岳母”和他一样找不到“合适的”,或没生女孩,将是更加绝望的境遇。如果两个半族以同样方式彼此指认“岳母”,表明这种制度已失去实施条件。再者,岳母是“乱伦禁忌”回避对象,不存在嫁娶意义上的“交换”问题。

我国学者对澳洲外婚制较少有基础性的研究。陈克进《澳大利亚的级别婚试析》(1984) 是近年仅有的一篇专题论文。蔡俊生的专著《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原始社会形态》(1988) 是这方面少见的例外,该书以较大篇幅对澳洲外婚制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前面提到恩格斯对类别制归纳中存在错误,由陈克进给予了更正。陈先生在更正恩格斯前半句后指出,其后半句也错了。实际情况是,恩格斯的后半句(兄弟姊妹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 没有错,是陈先生自己搞错了。他的文章中有一描述类别规则的图表(陈克进,1984) 。简单说,这个图表作为推演工具不太好用,陈先生就是在使用自己绘制的这个图表时发生了推演错误。(注9)

自李宗侗(玄伯) (1949) 、李亚农(1978) 及日本学者加藤常贤(1940) 以来,我国学者多有从人类学角度研究古文献中昭穆制度的起源,即在澳洲“两合氏族婚姻组织”(四分体系) 与我国古代昭穆制度之间作比较研究,以此证明二者的“起源”关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认识角度,我国史学界已在这方面取得一些重要成就和初步共识。但在近年来相关论文中,也出现一些不同程度的论证失误。其中,郭政凯《昭穆制度的起源及延续》(1986) 一文最为典型。

郭政凯在分析卡米拉罗依部落类别制时说:“儿子与母亲的母亲的兄弟(即后世舅爷) 在同一个婚姻组。”后文:“四级婚姻组若从母系计算,同一组中实际上是外祖母和外孙女,或舅祖与甥孙,也不可能直接产生昭穆制。”他的另一个判断:“在亲属方面按男系计算时,四级婚姻组就出现了祖孙同属一个婚姻组的现象。”他据此指出:“现在我们再看昭穆制,大概不难发现它与男系的四级婚姻组极为相似。祖孙同昭穆的最初含义,就是祖孙同属一个昭穆组”(郭政凯,1986) 。他认为昭穆制度产生于“男系的四级婚姻组”基础之上。

前面提到,亲属称谓制度普遍存在于澳洲部落(包括卡米拉罗依) ,并与类别制彼此“镶嵌”。这里存在一个简单问题:同一套亲属称谓制度既适用于父系继嗣,也适用于母系;无论采用哪一种,类别间的亲属关系都不会因此发生改变。比如上下代类别男性成员间的父子关系,采用父系继嗣则父子同属一个半族,采用母系继嗣则父子属不同半族。但父子关系不会因此改变。具体在(四类别制) 两个隔代同名类别男性成员间,同时存在两种关系:一是祖父(父亲的父亲) 与孙子的关系,二是舅爷(母亲的母亲的兄弟) 与甥孙关系。前一种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更加重要的血缘关系。郭先生似乎认为:在母系制中只能按“母系计算”亲属关系,在父系制只能按“男系计算”。于是名实之间发生混淆:在前一情况下祖父变成舅爷,在后一情况下舅爷变成祖父。同类研究中类似疏忽并不少见。

蔡俊生曾详细讨论了从四分到八分体系的过渡(蔡俊生,1988 :280- 285) ,但其论证中似乎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一个描述“八个婚姻类别制度的全部婚姻形式的上下辈关系的划分”图表中,蔡先生在一代内列出八个类别(ABCDEFGH) (蔡俊生,1988 :282 - 283) 。实际情况是,八分体系一代内只有四个类别。

前面提到列维- 斯特劳斯也有一个描述八分体系的公式(列维-斯特劳斯,2002/1962 :45) ,他随后将其改进为“环形图式”(列维- 斯特劳斯,1987/1962 :96) 。这两个公式在概括的完整和表述的简约上都已很精彩。但其中也有一些问题,比如前面提到的父系还是母系的性质问题,其“环形图式”文字标注“母系半族1”和“母系半族2”既不清楚也不正确的问题,图式表述的完整、准确、直观性以及作为推演工具的好用程度问题等。列维- 斯特劳斯《图腾制度》是对“图腾幻象”的消解。此事始于1910 年。在讨论博厄斯学派对“演化论”的批评中,列维- 斯特劳斯的意图并非继续一项已完成的工作,而是为自己的研究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即所谓“通往心智”(列维- 斯特劳斯,2002/1962 :6) 。本文无意对他的这项研究作具体评价,只想指出一个重要事实,在“原始人”制度中存在一个“硬度”极高无法消解的对象:澳洲外婚制。

这类研究有两个不可动摇的认识步骤,一是经验归纳意义上的“是什么”,二是在此基础上的因果、源流研究,也就是“为什么”。没有完成第一步骤,任何第二步骤的尝试都徒劳无益。本文上述讨论足以说明,这项研究的第二步骤早已开始,第一步骤至今没有完成。由于这个原因,从摩尔根到列维- 斯特劳斯,只要进入澳洲外婚制研究领域,采用不同“解释”的研究者始终面对同一个局面:不知其然何以知其所以然。

到目前为止,上述问题中有些已得到解决或初步解决,如婚姻类别属性中的代别区分问题,决定族系归属的“单系”和“双系”继嗣问题等。有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如类别体系隔代重复的功能和原因,八分体系的构成和产生情况等。还有一些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如父系半族二元结构性质判定和交换岳母问题等。至于亲属关系的推演失误等技术性疏忽,则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排除。

四、澳大利亚部落的社会组织

前面提到,欧洲移民于1788 年开始进入澳洲大陆时,这里分布着500 多个部落。人口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平均人口(至少) 600 人左右。诸部落各有其固定领土,从几千平方公里到几万平方公里不等。这里尚未出现农业,人们以渔猎采集获取食物。在社会组织和文化、制度形态方面,澳洲诸部落的情况大同小异。这是一些彼此独立的“小型社会”,部落间关系类似今天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澳洲部落社会组织一般分为三个层级:部落、半族(胞族) 和氏族。一个部落一般有10 到30 个氏族,这些氏族对等分属两个半族。部落结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两个半族的(1 + 1) 结构,二是两半族之下又有一层二元划分的(2 + 2) 结构。而婚姻制度的基本形态,是每一个独立部落的内部通婚。部落间通婚的情况极少。在每一个独立部落内部,实施两半族间“全民通婚”。

这是一种高度强制性的法定通婚规则:半族内严禁通婚,通婚关系只能发生于二者之间。违背者的惩罚一般是处死。两半族内的氏族数量乃至人口数量相同或相近,故称“半族”,也被称为部落内“两个外婚的半边”;这样的部落被称为“二元社会”。由两半族进一步划分为四个外婚单元的(2 + 2) 部落,是一种更加复杂的社会组织和通婚关系结构(八分体系) 。后面具体谈。

澳洲部落最小群体单位是“地方群体”,人数在20 到40 人左右,由几个到十几个家庭组成;每个家庭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构成;除有一“正妻”外,一个已婚男子有时会有一两个“副妻”。地方群体各有固定领土,小则几十平方公里,大则几百平方公里。地方群体是“地缘社会”,氏族是“血缘社会”。澳洲部落的半族和氏族都是“单系继嗣群”,或为父系,或为母系。

这里普遍实行婚后从夫居制度。在父系继嗣制度中,一个氏族同时就是一个地方群体(男性成员同属一个氏族,媳妇从对方半族的氏族中娶进,女儿们则嫁到对方半族的氏族中) ;从夫居与母系继嗣制度的结合,会出现比较复杂的“交叉换位”现象。

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人们以地方群体为单元在各自领土内过着渔猎采集生活。食物资源决定生活方式。在食物匮乏地区,地方群体只好在领土内不断游徙寻食,在一个地点一般只停留一两天。在食物较丰富地区,人们有条件在一个地点停留更长时间,这种情况下已出现一些半定居村落。澳洲的氏族大多各有其图腾,氏族图腾具有血缘群体的姓氏标记功能。图腾氏族通常有一套与其图腾相关联的图腾文化,如图腾圣地、图腾祖先、起源神话等。氏族首领一般由“长老”也就是老年男子担任“, 长老执政”制度在澳洲普遍存在。

两个半族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一方是“我们的人”,另一方是“我的朋友”) 。澳洲部落两半族间彼此区分和对立的情绪,在文献中常被提到。比如一些重要仪式以半族为单位独立举行,有时甚至不让对方半族的人在旁观礼。又如:“在澳大利亚人自己内部,有些地方保留了一些传说和模糊的记忆,涉及到胞族(半族) 之间的某种仇恨,以及关于胞族(半族) 成员相互之间的区别,首先是根据体质特征的:例如,一些有‘淡血’,另一些有‘浓血’,一些是软发,另一些是硬发等等。不久以前A·佐利和ф·罗兹在沃罗拉部落里(澳大利亚西北部) 发现了一个关于部落的两个半边(半族) 如何合并在一起的传说”(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198) 。

每一个澳洲部落都有各自的“宇宙论体系”。人们将天地万物概括在一个无所不包的分类体系中,然后在两半族间平均分配。分配对象包括:动植物等实用资源和日月星辰等象征性资源。涂尔干和莫斯的《原始分类》是对这种现象的专题研究(涂尔干、莫斯,2000/1903) 。涂尔干在其晚期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所深化(涂尔干,1999/1912) 。以此为起点,西方人类学界许多重要学者都曾参与这项研究,包括列维- 斯特劳斯的《野性的思维》(1987/1962) 。时至今日,相关民族志材料早已为人类学界所熟知。还有一个与此相关的重要现象:澳洲一些“血亲复仇”的族群冲突,其参战者是以半族为单位召集和组织的。

在一年中某种(动植物) 食物最丰富的季节,平时分散在各自领土内的氏族或地方群体以部落为单位聚到一起,形成几百、上千人的大型营地。人们利用这个机会举行成年礼仪式、祭神仪式,长老们则通过“长老会议”商讨部落公共事宜。长老会议的一般议题包括:“巫术杀人案件……宗教仪式的布置”以及“和战问题,外宾招待问题,营地迁徙问题,乱伦惩罚问题,以及内争的防制问题等等”(罗维,1987/1920 :433) 。至少每年一次的部落聚会对维系部落共同体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澳洲长老会议是“政府”的雏形,上述议题的解决是早期的“政府职能”。

两个半族是部落内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它们是两个“单系继嗣群”,各自统属若干氏族,结为世代通婚的“婚姻联盟”。它们是彼此独立的“军事单元”,在各自“单系继嗣群”(半族和氏族) 范围内独立承担血亲复仇的责任和义务。它们也是平均分配所有部落资源(实用资源和象征性资源) 的两个利益主体。在澳洲部落“宇宙论体系”中,半族间的资源分配有时会细到每一颗星的所有权,这直接体现当初那个分配过程的斤斤计较。

以往对外婚制起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见解,即所谓“联合对血统”。“血统说”主张两个彼此通婚的外婚制群体是由当初一个族群分化而来的;“联合说”则主张是由两个独立族群以通婚形式结为联盟的。一方认为是一分为二(血统) ,另一方认为是合二为一(联合) (参见瑟维斯,1997/1985 :115 - 125) 。

列维- 斯特劳斯《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在马塞尔·莫斯(M.Mauss)“礼物论”基础上提出:外婚制是一套族群之间“交换女人”的规则,这套规则是亲属关系的“基本制度”,其动机是乱伦禁忌的“情结”,其效果是实现了族群社会的联合。路易斯·迪蒙(L. Dumont) 晚些时候也提出与列维- 斯特劳斯比较接近的“由婚姻而联合的理论”(参阅瑟维斯,1997/1985 :120 - 125) 。作为重建部落历史的尝试,这种理论的主要问题是因果倒置。下文将讨论具体原因。

泰勒曾指出族外婚的社会意义:“外婚制凭借氏族间不断的结合,促使一个成长扩展的部落保持自身的巩固,使它能够胜过任何孤立无援的小型内婚群体。在世界史中一再出现这样的局面,即蛮族在其心中一定得对两个简单而现实的问题——实行外婚和全部杀光——之间作出抉择”(转引自基辛,1988/1976 :267) 。

此说庶几近之。

五、四分体系的构成

四分体系包含四个婚姻类别。下面是四分体系在澳大利亚部落中的分布情况:“在新南威尔士各部落中最广泛普及的婚姻级(类别) 名称是:依摆、孔博、穆利、库比;在昆士兰的各部落中是:翁戈、库巴鲁、古尔格拉、崩摆;在中央和西部的各部落里是:帕侬加(巴纳卡) 、布尔塔拉(帕利耶里) 、普鲁拉(布隆格) 、库马拉(卡利美拉) 。不过,所有的名称在不同的部落里都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变异”(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03) 。类别名称在澳洲的跨部落使用是一个重要现象,与澳洲部落在早期阶段的分化和类别制度的“传播”有关。

文献中介绍类别制度一般采用三个描述角度: (1) 半族区分, (2) 代别区分, (3) 通婚和继嗣规则。下面是四分体系的三个具体案例。其中西澳洲卡列拉部落和中部的南方阿兰达部落采用父系继嗣,新南威尔士东北部的卡米拉罗依部落采用母系继嗣。

卡列拉部落父系继嗣四分体系: (1) 半族区分:甲半族——卡利美拉,布隆;乙半族——帕列利,巴那卡。(2) 代别区分:A 代——卡利美拉,帕列利;B 代——布隆,巴那卡。(3) 通婚和继嗣规则:卡利美拉男子娶帕列利女子,子女是布隆;帕列利男子娶卡利美拉女子,子女是巴那卡;布隆男子娶巴那卡女子,子女是卡利美拉;巴那卡男子娶布隆女子,子女是帕列利(基辛,1988/1976 :269 - 272) 。

南方阿兰达部落父系继嗣四分体系: (1) 半族区分:甲半族——帕侬加,布尔塔拉;乙半族——普鲁拉,库马拉。(2) 代别区分:A 代——帕侬加,普鲁拉;B 代——布尔塔拉,库马拉。(3) 通婚和继嗣规则:帕侬加男子娶普鲁拉女子,子女是布尔塔拉;普鲁拉男子娶帕侬加女子,子女是库马拉;布尔塔拉男子娶库马拉女子,子女是帕侬加;库马拉男子娶布尔塔拉女子,子女是普鲁拉(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02 - 204) 。

卡米拉罗依部落母系继嗣四分体系: (1) 半族区分:甲半族(狄尔比)——慕里,库比;乙半族(库帕廷)——孔博,伊排。(2) 代别区分:A代——慕里,孔博;B 代——库比,伊排。(3) 通婚和继嗣规则:慕里男子娶孔博女子,子女是伊排;孔博男子娶慕里女子,子女是库比;伊排男子娶库比女子,子女是慕里;库比男子娶伊排女子,子女是孔博(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01) 。

三个案例社会结构基本相同,故有条件作进一步“形式化”归纳。两个划分原则构成四个类别基本属性:第一层区分是两个半族的区分(一分为二) ,第二层区分是两半族成员的代别区分(二分为四) 。下面是四个类别的基本属性:类别1 (A 半族·A 代) ,类别2 (A 半族·B 代) ,类别3 (B 半族·A 代) ,类别4 (B 半族·B 代) 。上面的表述还可作进一步简化。比如“, A 半族·A 代”可简化为AA ,前一个字母(第一层区分)表示半族归属,后一个字母(第二层区分) 表示代别。四个类别基本属性的简化表述是:AA、AB、BA、BB。

四类别间通婚和继嗣规则的简化结果如下(“= ”表示通婚关系,其左方为男性,右方为女性,二者间是丈夫与妻子的法定通婚关系;“ →”表示继嗣关系,其左方为父母,右方为子女,二者间是半族归属的传递关系) 。父系四类别通婚和继嗣规则包含四个“关系公式”:AA = BA →AB ;BA = AA →BB ;AB = BB →AA ;BB = AB →BA。母系四类别通婚和继嗣规则也包含四个关系公式:AA = BA →BB ;BA = AA →AB ;AB = BB →BA ;BB = AB →AA。

前面提到,婚姻类别系统的特征是复杂、规整和严密。故有必要十分讲究表述的严密。托卡列夫等人所著《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一书中(1980/1956 :202) 有一个介绍卡米拉罗依部落四分体系比较直观的图式,图1 和图2 即本文作者对其略加改进的结果。


图1 和图2 中“ △”表示类别内男性成员,“ ○”表示女性成员。弧线表示法定通婚关系,粗直线连接父母与子女(同时指示族系归属的传承) 。有必要强调指出:这里的通婚和亲属关系都是指类别与类别间的群间关系。研究者有必要随时记住这个问题。否则,很容易出现摩尔根研究中两千五百分之一与百分之百之间的巨大误差。所谓“法定通婚关系”指强制性规定的通婚范围。如AA 只能与弧线另一端BA 通婚,同时严禁与其他任何类别通婚,包括“隔代重复”的同名类别。

对于认识澳洲外婚制,得到一个好的图式(表述的完整、准确、直观性和作为推演工具的好用程度) 可以直接解决许多问题。如恩格斯、陈克进的技术性疏忽(包括摩尔根将“孔博”误作“库比”) ,在图1 和图2中只是一些十分简单的类别间关系推演问题。又如“祖父与舅爷”问题,只需简单推演即可知:祖父( 父亲的父亲) 就是舅爷( 母亲的母亲的兄弟) ;无论采用母系还是父系继嗣,这种关系都不会发生改变。

六、隔代重复现象与四分体系性质判定

在四分体系图式中“, 隔代重复”现象可以一目了然。这个问题早就有人提出,但一直没有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列维- 斯特劳斯干脆认为这个问题“不可能解释”。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首先,这个现象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对四分体系性质的判定问题。其次,这个问题并不深奥,只要搞清四分体系“是什么”“, 为什么”也就是因果和由来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前面提到,澳洲少量部落只有两个半族,再无进一步类别区分。这样两个半族也被认为是“两个级别(类别) 的制度”:半族内禁婚,通婚关系只能发生于二者之间。作为澳洲外婚制中最简单的制度,这种制度可称为“二分体系”。二分体系是四分体系的形成基础。这个判断以往无争议。从这个角度看,四分体系只比二分体系多出一个代别区分层次。于是二分为四。因此,搞清代别区分的作用是了解四分体系成因的直接认识线索。

由四分体系图式可以了解到,四分体系代别区分的结果,是将两个半族全体成员编入层次分明的相应“代组”,然后将半族间通婚关系严格限定在每一“代组”内。无论采用父系继嗣还是母系继嗣,都可以实现相同效果。即A 代组:AA = BA ,B 代组:AB = BB。由此可以直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四分体系类别规则是一套专门用于规范“两合组织”通婚和继嗣的指导原则。实施之前它是一整套复杂、周密的社会控制方案,实施之后成为被强制性执行的法律准则。

这里我们遇到一个社会学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问题。也就是在认识像四分体系婚姻类别制度这种类型的“原始社会”现象时,分析问题和提出判断的分寸感或者说是准确程度问题。下面是涂尔干在分析四分体系时提出的一个“理论原则”:“任何社会制度,尤其是原始的制度,都不可能起源于深思熟虑的人为造作。把社会制度解释成这种从预先已经意识到的目的出发建立的约定俗成的安排,完全和我们所知道的情况背道而驰”(涂尔干,2003/1898 :74 - 75) 。

这里,不知“我们所知道的情况”具体指什么,然而上述见解具有很高代表性,是至今为止绝大多数相关问题研究者的基本立场。为纠正其中的疏漏之处,我们可从三个方面分析四分体系类别制度的性质:这套规则复杂、周密和严整的程度,它的确立过程,确立后的实施过程。

先说第一个问题。可用一个已发生的事实来说明这套规则的复杂程度:一个世纪以来大量第一流的学者直接参与这项研究,但问题至今没有被完全搞清楚。这样一套复杂系统的原创过程与人类学家完成对这个系统的准确认识,二者之间难易程度又不可以道里计。对于石器时代的人类个体,这个系统的创造难度绝不低于数学中微积分的发明。涂尔干先入为主的“理论原则”直接影响了他的研究水平,导致其“起源论证”实际成为一个“结果说明”。

到上世纪80 年代,基辛倒是认可这种“极为复杂的制度”是“石器时代的数学家”智力活动的结果。关于这些智力活动原因,他认为“也许多半因为未受复杂技术之累”(基辛,1988/1976 :269) 。不管怎么说,这是在涂尔干基础上的一个进步。与此同时西方人类学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发展”到“交换岳母”的水平。在这项研究的百多年学术史中,字里行间充满对“野蛮人”的“傲慢与偏见”。

第二个问题。仅仅创造出这一套复杂规则还远远不够,还要将其确立为强制性执行的法律准则。这也是一个难度极高的过程。无论是规则的原创者,还是每一次“传播”过程的制度确立者,都要做到让绝大多数部落成员甘愿听从他的安排,要给每一个部落成员首次确定其类别身份,让人们从此以后按照他的原则划分类别、选择配偶。这种复杂且严格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必定存在这样一个十分具体的确立过程。这是一个非同寻常的社会事件,是一场名副其实的革命。

在这种事件的背后,必然存在一个强有力的掌控者,一个具有足够权威性的社会角色。他还要让人们世代相传这一套对于石器时代部落社会来说十分复杂的知识,让有足够权力的社会成员继续推行和维护这一套法则。并且用死刑去惩罚任何敢于违背法则的人。

第三个问题。在澳洲部落中类别规则是一种极严格的“性纪律”,破坏者将受到严厉惩罚,一般是处死。就近择偶既经济且自然,所谓日久生情。而这种制度偏要杜绝半族内所有就近择偶,将通婚关系限制在两半族彼此并不熟悉的男女之间。它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对部落成员性选择自由的强制性剥夺。假如让部落成员处在主动选择婚配对象的状态,类别规则便会迅速瓦解。

下面,我们继续来讨论“隔代重复”现象。四分体系具体由四组通婚和继嗣规则整合而成,如父系四分体系的四组规则具体是:AA = BA→AB ,BA = AA →BB ,AB = BB →AA ,BB = AB →BA。这四组规则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每个部分由两组构成。前两组规范A 代组内部的通婚关系,同时连接A 代组与B 代组之间的继嗣关系;后两组规范B 代组内部的通婚关系,同时连接B 代组与A 代组之间的继嗣关系。由此实现这一社会控制方案可以循环使用的逻辑构建:A 代组→B 代组→A 代组。“隔代重复”现象由此而来。

由四分体系图式的代序标注可以看出,所谓“隔代重复”实际是二进制序列的重复。A →B →A 的第二个A 在自然序列中已是第三代。如同我们踏着“一二一”口令向前走,第二个“一”是第三步。这是一个循环使用的社会控制方案,可以在一个线性代别更替序列中不断使用下去。A →B →A 结构规范两代人的通婚关系,连接三代人的继嗣关系。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这个结构实现了该方案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的简约。

本文到此已完成对“隔代重复”现象成因的“解释”。这个现象为我们对四分体系性质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一套用来规范澳洲部落婚姻制度的社会控制方案,是部落长老实施制度的“技术指南”,是可用来完成多种关系推演的公式。“隔代重复”现象体现了这套公式的“A→B →A”结构。这种结构不会自然产生,因为它与世代更替的自然序列不符。这是人为创造的直接证据。其目的是为给制度执行者提供一个容易理解、便于使用的逻辑工具。这个公式内部的四组通婚和继嗣规则彼此制约、协调,缺一不可,表明这是一次性完成的创造过程。将四组规则如此和谐巧妙地整合为一,普通智力的“深思熟虑”无法完成。更何况这是在农业出现之前没有文字的石器时代。

七、四分体系的产生情况

《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一书提到两个重要现象。第一,在实行四分和八分体系的澳洲部落中,其亲属称谓制度与婚姻类别制度完全吻合(即蔡俊生所说的“镶嵌”关系) ;第二,在没有进一步区分的二分体系部落中“也有完全同样的亲属制度”。该书据此认为:亲属称谓制度的出现早于类别制度,前者已经具备规范半族间平代通婚的功能,后者则“是亲属称谓的分类,同时也就是群婚关系的分类”(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 208 - 209) 。基辛也有类似见解(基辛,1988/1976 :272) 。蔡俊生则持相反看法,认为亲属称谓制度“更大的可能”是由四分体系婚姻类别制度“脱胎而来”(蔡俊生,1988 :227 - 233) 。

二分体系部落“完全同样的亲属制度”既可能是一种先在的现象,也可能是类别规则蜕变后的残余。这两种情况都不影响本文上面的讨论。看来更有可能是第一种情况。换言之,托卡列夫和基辛等人的判断很可能是一个正确的“历史推测”。他们判断中包含一个比较合理的内核,即亲属称谓制度的出现应早于婚姻类别制度。前者是后者的产生基础。后者产生于对前者的归纳和分类。后者产生后,二者间存在完全对应的“镶嵌”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分类系统,前者是后者的类别间关系描述系统。

如果上述判断属实。我们可以据此更直接和具体地了解类别制度的产生过程。四分体系的4 个类别中包含两代人,有4 男4 女共8 个性别群体(我国一些学者称其为“性级”) 。每一个八分之一都可派生一个“以我为中心”的类别式亲属称谓系统(4 个“男子呼”系统和4 个“女子呼”系统) 。比如在母系四类别规则中,一个甲半族男子群体在五代内(从其祖父辈到孙子辈) 共有20 种主要亲属关系(群间称谓) 。具体如下(【甲】和【乙】指半族归属) 。◎上两代: (1) 祖父【甲】, (2) 祖母【乙】, (3) 外祖父【乙】, (4) 外祖母【甲】。◎上一代: (5) 父亲【乙】, (6) 母亲【甲】, (7) 母亲的兄弟【甲】, (8)父亲的姐妹【乙】。◎平代: (9) 群内互称兄弟,男“我”的位置【甲】, (10)母亲兄弟的女儿:妻子【乙】, (11) 母亲兄弟的儿子:姐妹的丈夫【乙】,(12) 姐妹【甲】。◎下一代: (13) 儿子【乙】, (14) 姐妹的女儿:儿媳【甲】,(15) 姐妹的儿子:女婿【甲】, (16) 女儿【乙】。◎下两代: (17) 孙儿【甲】,(18) 外孙女:孙媳妇【乙】, (19) 外孙:孙女婿【乙】, (20) 孙女【甲】。

再举一例。在同一个母系四类别规则中,一个乙半族女子群体在五代内也有20 种主要亲属关系。◎上两代: (1) 外祖母【乙】, (2) 外祖父【甲】, (3) 祖母【甲】, (4) 祖父【乙】。◎上一代: (5) 父亲的姐妹【甲】,(6) 母亲的兄弟【乙】, (7) 母亲【乙】, (8) 父亲【甲】。◎平代: (9) 群内互称姐妹“, 我”的位置【乙】, (10) 父亲姐妹的儿子:丈夫【甲】, (11) 母亲兄弟的女儿:兄弟的妻子【甲】, (12) 兄弟【乙】。◎下一代: (13) 兄弟的女儿:儿媳【甲】, (14) 儿子【乙】, (15) 女儿【乙】, (16) 兄弟的儿子: 女婿【甲】。◎下两代: (17) 外孙女: 孙媳【乙】, (18) 孙儿【甲】, (19) 孙女【甲】, (20) 外孙子:孙女婿【乙】。

在(4 男4 女) 8 个包含五代的亲属称谓系统中,一共有(8 ×20) 160种亲属关系。再加上这些亲属各有具体半族归属。由此可以了解到“两合组织”亲属称谓制度的高度复杂。四类别规则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归纳出来。很可能正是由于二分体系亲属称谓制度过于复杂、繁琐,为婚姻制度的实施带来极大不便,于是最终有足够聪明的人具体完成四分体系的创造。

四分体系出现后随即取代原有的亲属称谓制度,成为半族间平代通婚更好用的“管理工具”。原有的称谓制度则成为类别间关系的描述系统。在其后社会历程中,类别制会由于各种原因而瓦解。这时亲属称谓制度又会再度成为规范群间通婚的主导制度。由此形成外婚范围大小不等以及不同严格程度的“规定婚”(prescriptive marriage) 。

通过对上述归纳、分类过程具体方法和步骤的了解,我们可以直接领略类别规则创造者的智慧。前面提到澳洲至少有3 套四分体系类别名称,表明在澳洲原始民族历史中,同一个四类别规则至少有过三次独立创造过程。在澳洲“, 婚姻级的名称照例是不能翻译的,也是不能用它们所在的那些部落的语言解释的。这部分地也可以理解,因为广大地区的一系列部落通常都有同样的婚姻级名称,它们显然是由一个部落传到另一个部落,并且可能起源于某个很少人知道的甚或已经绝代的部落的语言”(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03) 。上述现象可以充分证明一个重要事实:四分体系类别制度在澳洲部落中存在的历史已十分久远。

综上所述,二分体系及其亲属称谓制度的创立意图,是规范和控制两半族间的世代通婚;四分体系的创立意图则是为更好地实现同一个目的,也就是有效保证两半族间“全民通婚”有条不紊地长期实施。四分体系类别制度是规范两半族间通婚关系的规则。这个规则统一支配两半族内部所有氏族。因此,在分析四分体系类别规则时,可以并且有必要局限在半族层面,氏族层面的问题可以暂时忽略不计。

八、四分体系与继嗣、居留制度

本文介绍类别制度同时给出父系和母系两个图式。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在没有限定父系或母系继嗣之前,四分体系规则因此失去族系传递线路。在这种情况下,其“剩余”规则是否可以继续“运行”并发挥其半族间平代通婚的规范功能? 这种情况在澳洲部落现实中并不存在,但在理论上应为其留下位置,否则会影响陈述的完整。我国古代昭穆制度很可能是四分体系“残留”下来的代别区分规则的独立“运行”。

在不确定父系和母系两种继嗣方案时,共有2 男2 女四条不间断的族系传递(识别) 线索。在此基础上,既可选择两个男系继嗣线索作为代际交替中的半族识别依据,也可选择两个女系继嗣线索。但不可以同时使用两男两女四条线索。这里我们与拉德克利夫- 布朗的ABCD 又一次不期而遇。他的“一对母系半偶族”是“A + C 和B + D”,“一对父系半偶族”是“A + D 和B + C”(拉德克利夫- 布朗,1999/1952 :131) 。分开看,他的两个组合分别是对父系和母系四类别规则基本结构的正确描述。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低水平的外行出错,而是“专家级”失误。他以此将四分体系发展到最大限度的繁琐:只有两半族何必设置四个族系归属? 这样的画蛇添足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具有解释四分体系成因的理论效力。

前面提到,澳洲部落普遍实行婚后从夫居制度。以此为前提,父系继嗣时一个氏族同时就是一个地方群体(男性成员属同一氏族,媳妇从对方半族的氏族中娶进,女儿们则嫁到对方半族的氏族中) ,母系继嗣时会出现比较复杂的“交叉换位”(涂尔干所谓“特有的更替”现象) 。下面讨论四类别规则+ 母系继嗣+ 婚后从夫居的制度组合结果。

涂尔干所说“内生”和“外生”的“交叉换位”,是以“假设”最初半族之下没有氏族划分为前提。实际情况是,澳洲部落一般包含几个到几十个(很少超过30 个) 氏族,两半族各自拥有其中的半数。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半族层面存在“交叉换位”,但体现在氏族和地方群体层面上变得更加复杂:“每一个地方群体由不同氏族的人们组成,而反之,每一个氏族就好像‘撒播’在各个地方群体之间似的”(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16) 。如果一个男人的两个妻子来自不同氏族,就会出现同一个父亲的子女分属不同氏族的现象。

这些现象看似纷乱,实际不难理解。只须把握两个认识角度就可以了解其基本状况。第一个角度是半族间平代通婚规则的不可改变,第二个角度是半族间通婚在氏族层面的没有限制。依据半族间通婚规则,任何一个氏族同代男人都有统一的半族归属,他们只能在对方半族择偶,至于在对方半族中哪个氏族娶妻则无进一步限制。其结果是:他们的配偶来自对方半族的不同氏族,他们的子女随母系继嗣属对方半族的不同氏族。因此,氏族层面选择配偶的随机性以半族间通婚规则的稳定性为前提。二者并行不悖。

作为三种制度(四类别规则+ 母系继嗣+ 婚后从夫居) 的组合结果,澳洲部落社会组织这种复杂现象格外引人注意。许多学者都以不同方式论及这种现象。比如,涂尔干“内生”和“外生”的“交叉换位”,拉德克利夫- 布朗的ABCD ,列维- 斯特劳斯的“居留与继嗣辩证关系”等等。甘奈普(Van Gennep) 认为这种制度“可以用来加强不同氏族与一般社会之间的凝聚力,而不是氏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此外,该制度也确立了代际之间的婚姻交换……在这种交换和交替的混合过程中,外婚制确保了其中的常规性和周期性的循环”。与列维- 斯特劳斯的“解释”相近(转引自列维- 斯特劳斯,2002/1962 :46) 。

这种现象还与母系制和父系制哪个在先的问题有关。比如涂尔干为解决其起源理论合理性问题,反复强调“母系氏族是先于父系氏族”的判断,并在他的见解与巴霍芬和摩尔根的见解之间作出区分。涂尔干的判断依据并不充分。但他提到一个重要问题:从社会学角度看,母系制过渡为父系制比较“容易理解”,相反方向的演进则“无法解释”(涂尔干,2003/1898 :11 - 29) 。

甘奈普也指出一个关键问题,即上述三种制度组合结果“可以用来加强不同氏族与一般社会之间的凝聚力,而不是氏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这一见解还可以用一种更加鲜明的方式提出:这种将氏族“撒播”在各地方群体之中的制度,可以大大削弱“氏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同时十分有效地“加强不同氏族与一般社会之间的凝聚力”。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类早期存在一个母系制时代,父系制出现在此之后。这个见解可以追溯到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和恩格斯。这项研究关系到原始社会史的分期,也是百年以来人类学中持续争论的重要问题。由本文研究可以了解一个基本事实:母系和父系继嗣的首要性质是同一种群间通婚制度的族系标记和识别依据。在这个层面上,母系抑或父系首先是可供制度创立者选择的两种继嗣方案。二者在逻辑上平行存在。至于制度创立者具体选择哪个方案,有必要从方案实施的社会效果进行考察。在甘奈普、涂尔干和列维- 斯特劳斯等人的上述见解之间,存在一个潜在的认识空间:从制度功能反推方案选择动机,也即从制度推行效果去考察制度创立意图。至于强行断定哪个方案必然在先,似乎只是一个在没有搞清“是什么”情况下的假命题。

九、八分体系的构成

八分体系包含8 个婚姻类别。这是一种更加复杂的制度:“这种制度(八分体系) 在从阿兰达到卡奔塔利亚湾的中央澳大利亚和北澳大利亚的各部落中占了统治地位。很可能,八个婚姻级(类别) 的制度是在某处北方部落中产生,而向南和东南方向传布,由一个部落传到另一个部落,一直传到阿兰达部落;北方的阿兰达人采取了这种八级制度,但南方的阿兰达人还是四个级的”(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03 - 204) 。

南方阿兰达人四分体系的类别名称是: 帕侬加(AA) 、布尔塔拉(AB) 、普鲁拉(BA) 、库马拉(BB) ,北方阿兰达人八个类别的名称是:帕侬加、普鲁拉、布尔塔拉、库马拉、阿崩格尔塔、乌克纳里亚、乌比查纳、翁加拉。前者4 个类别的名称与后者中的4 个类别名称相同,二者都采用父系继嗣,故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产生的。前者是制度的早期形态,后者是保留一部分早期制度的新制度。

下面是北方阿兰达人父系继嗣八分体系的具体构成: (1) 半族区分:半族A——帕侬加, 乌克纳里亚, 阿崩格尔塔, 布尔塔拉; 半族B——普鲁拉,翁加拉,库马拉,乌比查纳。(2) 代别区分:A 代——帕侬加,普鲁拉,乌克纳里亚,翁加拉;B 代——布尔塔拉,库马拉,阿崩格尔塔,乌比查纳。(3) 通婚和继嗣规则:帕侬加= 普鲁拉→阿崩格尔塔,乌克纳里亚= 翁加拉→布尔塔拉,布尔塔拉= 库马拉→乌克纳里亚,阿崩格尔塔= 乌比查纳→帕侬加,普鲁拉= 帕侬加→库马拉,翁加拉= 乌克纳里亚→乌比查纳,库马拉= 布尔塔拉→普鲁拉,乌比查纳= 阿崩格尔塔→翁加拉(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04) 。

与四分体系相比较,八分体系基本结构还是两个半族,只是每个半族又自成一个二元结构;于是在一代内多出2 个类别,两代多出4 个。四分体系在一代内只有2 个外婚单元之间的通婚,八分体系一代内则是4 个外婚单元间发生通婚关系。四分体系类别属性是:AA、AB、BA、BB ,由于八分体系在每个半族内又自成一个二元结构,故可在四分体系基础上再加一个区分层次。比如,AA 的二元区分可以表述为“A(A)A”和“A(B)A”。

下面是采用这种方法的区分结果:半族A ——帕侬加A(A)A ,乌克纳里亚A(B)A ,阿崩格尔塔A(A)B ,布尔塔拉A(B)B ;半族B ——翁加拉B(B)A ,普鲁拉B(A)A ,乌比查纳B(B)B ,库马拉B(A)B。下面是采用同一种方法表述的八分体系通婚与继嗣规则的八个“关系公式”:

【1 】A(A)A =B(A)A →A(A)B

【2 】A(B)A =B(B)A →A(B)B

【3 】A(B)B =B(A)B →A(B)A

【4 】A(A)B =B(B)B →A(A)A

【5 】B(A)A = A(A)A →B(A)B

【6 】B(B)A = A(B)A →B(B)B

【7 】B(A)B = A(B)B →B(A)A

【8 】B(B)B = A(A)B →B(B)A

对于深入、准确认识八分体系类别规则的基本情况,图3 可以直接解决大部分主要问题。从盲人摸象到一览无遗。这是一种更加复杂的二元通婚规则。虽然每一半族内各有一个二元结构,但二元结构内的两个外婚单元之间,即A(A) 与A(B) 之间以及B(A) 与B(B) 之间,则没有通婚关系。通婚关系只发生于两半族之间。

在四分体系通婚规则中,两半族间通婚关系稳定不变,每代都是二者的“直接交换”。在八分体系规则中,A 代有两个“直接交换”的“对偶体”,即“A(A)A =B(A)A”和“A(B)A =B(B)A”;两个“对偶体”的组合在B 代发生改变,即“A(A)B = B (B) B”和“A(B) B = B (A) B”。这种“对偶体”的组合变化以两代为周期,如此周而复始。正是这种逐代发生的组合变化,为半族内二元结构的分而不合提供了存在条件。早已有学者指出:八分体系与四分体系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可以实现更大限度的远血缘婚配。

十、八分体系的形成

与四分体系情况相同,八分体系也是一个轮廓清晰的“A →B →A”结构:规范两代人的通婚关系,连接三代人的继嗣关系。换言之,八分体系也是一个人为构造出来的群间婚姻控制模式。其中包含8 个通婚与继嗣的“关系公式”,以实现这种规则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的简约。

《澳大利亚和大洋洲各族人民》一书将二分和四分体系的通婚规则称为“类型Ⅰ”或“阿拉巴纳类型”:“在这种婚姻形式下,舅父同时也就是岳父,姑母也就是婆婆,甥儿也就是女婿,而内侄女是自己的儿媳”。该书将另一种更加严格的制度称为“类型Ⅱ”或“狄耶里类型”,这种制度只允许一个男子在亲属关系是“外祖母的兄弟的外孙女”范围内择偶。该书还提到“, 类型Ⅱ”的分布范围大于“类型Ⅰ”“: 它在中央、西部、昆士兰、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的大多数部落中占了统治地位”(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12 - 213) 。参照八分体系图式可知,这个择偶范围(外祖母的兄弟的外孙女) 与八分体系通婚规则相合。据此该书认为“类型Ⅱ”是八分体系的产生基础。

搞清该问题首先要核实二者间是否存在鸡生蛋蛋生鸡的关系。比如八分体系中男子择偶范围还有一个更直接的称谓关系:“祖父的姐妹的孙女”,可由此进一步检验二者异同。而最重要的判别依据是了解“类型Ⅱ”具体实行于何种族系结构的基础上。因此需要对全部相关民族志材料作一次通盘考察。如果托卡列夫等人判断属实,则这种类型的亲属称谓制度要比二分体系更加复杂,其归纳和分类的难度也更高。对八分体系通婚规则“A →B →A”结构的创造者来说,他实现最大限度简约的前提是必须完成一个更大跨度绵密周详的推演和构造过程。在这一推演和构造过程中,至少图3 六代跨度之内全部类别属性以及类别间通婚和继嗣关系的安排都在他的思想运筹之中。因此,读者有必要细细品味这个图式中的全部内涵,由此感知当初发生于这位石器时代数学家头脑之中的深思熟虑,领略这一创造性思考过程的繁复精密,及其删繁就简的刚健优雅。

图4 和图5 两个图式体现了所谓“联合对血统”的两种判断。


从逻辑上说“, 分化图式”所描述的过程是另一种形式的画蛇添足。首先,这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社会组织繁琐化过程;完成这一过程成本很高,其结果却没有给任何人带来利益,反而平添许多麻烦。我们已经看到,八分体系通婚规则的创造者拥有高度智慧。那么,他是否有可能为一个愚蠢动机(甚至没有动机) 而完成一个高超的创造? 其次,澳大利亚中部和北部几十上百个部落又凭什么一定要接受这样一种制造麻烦的“逻辑游戏”?

以往一些学者认为,由四到八的动机是“乱伦禁忌”。这是一个同样站不住脚的判断。如果我们对澳大利亚民族志有相对客观准确的了解,很容易认定一个基本事实:澳洲部落乱伦禁忌的性关系阻隔对象不是单项的(如父母与子女或岳母与女婿) ,而是法定通婚类别之外的全方位禁忌。因此,更准确地说,澳洲部落乱伦禁忌的基本功能是对既有通婚规则的全面维护,其主要性质是“制度禁忌”。这样的乱伦禁忌不可能构成破坏制度的相反动机。

与“分化图式”情况相反,“整合图式”所描述的过程则顺理成章。整合之前两个四分体系是彼此独立的二元“婚姻联盟”,整合之后两个二元结构融为一体。由上图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出,这是一个非常精妙的2 + 2 方案。这个方案结束了以往两个“两合组织”的内婚状态,使之成为彼此通婚的外婚单元,组合为一个更大规模的“婚姻联盟”。通过两代一个周期的“对偶体”组合变换,成功实现四个单系继嗣群也就是A(A) 、A(B) 、B(A) 、B (B) 的平行存在。我们可以由此直接看到两个独立社会的2 + 2 整合过程。

两个独立族群结为联盟的重要方法是彼此通婚。这个方法非常有效:世世姻亲的两个族群不会轻易发生严重冲突。一旦出现外来势力的威胁,二者倾向于相互支持。通婚时间越久,结盟关系越牢固,二者的文化也就越趋于融合。从最初形成的二元结构,到四分体系乃至八分体系,都是同一种性质的社会进程。

泰勒认为这种社会整合进程的动机是:“外婚制凭借氏族间不断的结合,促使一个成长扩展的部落保持自身的巩固,使它能够胜过任何孤立无援的小型内婚群体”(转引自基辛,1988/1976 :267) 。“联盟”一旦形成,群体规模成倍增大,这样的“大群”对未结盟的“小群”构成优势。大群获得更高生存机会,小群则更容易被淘汰。这就是社会整合的巨大利益所在。有能力推动联盟形成的人虽然非常稀少,但在超过万年的时间里,毕竟有一些这样的人完成了他们的使命。久而久之,大群逐渐增加,小群逐渐消失。

从这一意义上看,四分和八分体系都是远古圣哲创造出来的小型社会结盟方案。选择结盟是政治目的,确立盟员间通婚制度则是组建联盟的主要途径之一。不是由于婚姻而导致联合,而是为了联合而互通婚姻。

十一、结语:结盟构想

当两个或更多“独立社会”相邻而居时,以何种方式处理彼此关系,是人类无数次面对的“古老问题”。在国际政治乃至国家出现之前,在小型部落社会阶段,这种局面早已出现。邻居总要交往,交往总会引起(领土和资源等方面的) 争端,争端会引发武力冲突。冲突的结果,或是一方将另一方“灭绝净尽”,或是弱势一方被迫远走他乡。强势一方因此扩大了领土,但在领土边缘又会遇到新的邻居,同一个问题再次出现。如果冲突双方势均力敌,便会出现旷日持久的对立、仇杀。于是,化解冲突的“技术”应运而生。避免扩大冲突规模,化干戈为玉帛、谈判等技术一旦得到双方或多方认可,便转化为独立社会间的交往惯例或规则。“原始人”并不缺乏这样的智慧。实际情况是:在澳洲已经形成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冲突化解技术(参阅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48 - 256) 。即便如此,这些技术并不能永久性地避免冲突的发生。

两个独立族群,两种内聚而排他的文化,敏感的领土占有意识“,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血亲复仇意识,两个紧张对峙的“我”,使冲突随时可能发生,每一次冲突都可能由于技术失效而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双方都不愿接受(至少在头脑清醒情况下不愿接受) 的恶性结果。——怎么办? 在小型社会阶段,独立群体间冲突是当时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恶性事件。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是当时族群长老或首领们无法回避的挑战。他们必须创造和发展群间交往和修好的技术。

澳洲民族志中记录过这种聪慧的首领。比如狄耶里部落的一位首领詹利纳·皮拉穆兰纳,他控制全局但决不专制,他勇敢无畏,善于言辞,行事得体;其为人慷慨,慎重,谦让。“谁也不讲他不好,相反,大家都是带着尊敬和荣耀的心情称呼他的名字”。他的政治影响已超出其所在部落。在处理群间关系方面:“他通常总是竭力防止冲突和战争,并往往冒着危险到敌对的双方之间去调解”(参阅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242 - 244) 。

这里出现一个具有首要意义的社会学问题。是否可以这样说,以远古时代“原始群”为起点,社会规模的扩大是人类文明早期进程的重要步骤。在“原始群”水平上,单纯采用暴力手段无法完成任何有效和稳定的社会整合。“两合组织”全民通婚的“婚姻联盟”是解决这个问题惟一有效的途径。作为事实,澳大利亚部落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里绝大多数部落都是稳定存在的“婚姻联盟”。部落内囊括几个到几十个地方群体(或氏族) ,由此构成一个二元统一的独立社会。从这个意义上看,澳洲部落的“婚姻联盟”很可能不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孤立现象,而是人类文明早期进程的“独木桥”。

以非暴力途径形成的澳大利亚类型的“婚姻联盟”,很可能是人类文明史中不可缺少的奠基步骤,是人类“群”与“群”之间和平与合作的第一个平台。从最初的“两合组织”,到四分体系乃至八分体系的“A →B →A”,似乎正是远古人类文明进程的步伐和节律。

本文关于“结盟”的构想,只是在“是什么”基础上的初步判断。问题最终解决,有待于对澳洲部落全部主要文化和制度作归纳法意义上的通盘考察,还有待于在更广阔的时空背景中对这一考察结论作出分析检验。澳大利亚外婚制是十分复杂精密的系统,也是人类学最艰深的课题之一。由此入手的好处在于,它可以提供一个足够坚实的研究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有条件对以往人类学方法的有效性作出更准确的评估。对婚姻类别规则的了解,足以迫使我们反思一个多世纪以来作为人类学家的“文明人”对“原始人”的肤浅的傲慢,以及由此导致的愚蠢和偏见。换一个起点,以十分敬重、审慎的态度和更加严密的方法重新认识澳大利亚“古代社会”。

 

注释:

注1:“婚级制度”(class) 或译作“婚姻类别制度”,也被称为“组别制度”(classificatory system) 。本文使用“婚姻类别制度”,或简称“类别制度”、“类别制”。这种制度主要有四个或八个“婚级”(婚姻类别) 两种类型。“婚级”的名称和译名也比较多,比如:婚姻级、婚级、级别、类别、姻族(classes) 、组别(sections) 、姓类(named classes) 、结婚组、婚姻组(marriage classes)等。本文使用“婚姻类别”,或简称“类别”。本文据《图腾制度》(列维- 斯特劳斯,2002/1962) 将四个婚姻类别的类型称为“四分体系”,将八个婚姻类别的类型称为“八分体系”。除四分体系和八分体系外,澳大利亚还有少量只有两个半族再无进一步类别区分的部落。这三种制度的共有特征,都是在一个部落内两个半族间的通婚规则。本文统称其为澳大利亚外婚制或简称澳洲外婚制。

注2:《古代社会》出版后,法伊森写信给摩尔根,指出卡米拉罗依部落实际只有四个婚姻类别(摩尔根误作八个) ,每个类别的“女性形式”在说明性别差异时才使用,“并非一种类别”(参见瑟维斯,1997/1985 :36 - 37) 。四个类别是两项区分的结果:半族(一分为二) 和代序(二分为四) 。性别区分是在此基础上的第三层区分(四分为八) ,这层区分与“社会组织”实际划分无关。在收到法伊森补充说明后,摩尔根对“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这一论述主题本应做出全面修正。

注3:这个失误由译者杨东莼先生等发现并给予更正。

注4:澳洲婚姻类别制度的族系划分层级是半族(胞族) 。假定卡米拉罗依部落人数相当于澳洲部落人口的平均数量(这是最不会引起争议的假定) ,即至少600 人左右;则这个部落一代人的数量不会少于200 人,一代内四个类别(按摩尔根八个“婚级”划分) 平均人数不少于50 人。因此,伊排与卡波塔以及库比与伊帕塔之间的类别通婚,实际上都是(至少)50 人对50 人的群间通婚。如果“每对配偶各生男女一名”,那么两个表兄弟姐妹(即两个五十分之一) 间实际通婚的概率非常低,具体是(50 ×50) 两千五百分之一。摩尔根这一推理的误差是将发生概率为两千五百分之一的婚姻现象误作百分之百。

注5:该书副标题为“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在1891 年版中,恩格斯增补了澳洲婚级制内容。

注6:列维- 斯特劳斯认为:“阿兰达人的传续是父系的(不是母系的) ”(列维- 斯特劳斯,1987/1962 :95) 。罗维提到卡利厄刺(即卡列拉) 人分为“从父系的”两个“半部族”(半族)(罗维,1987/1920 :321) 。亦可参阅托卡列夫、托尔斯托夫主编,1980/1956 :第五章。

注7:他在“四分体系”公式中列出两个类项:地域(牛津、剑桥) 和族系(琼斯、史密斯) 。导致地域占有和族系归属发生“交叉换位”,是三个因素(类别制度、母系继嗣和婚后从夫居) 的综合效果。故地域问题与婚姻类别制度不在一个逻辑层面,前者在后者中属“杂质”。在八分体系公式中,他用ABCD 代表四个“父系地方群体”(列维- 斯特劳斯,2002/1962 :45) 。这里的ABCD 也属于有必要在类别制度严格表述中排除出去的逻辑“杂质”。

注8:第一,卡列拉部落内存在两个彼此通婚的“半边”(这与民族学概念中的半偶族相吻合) ,即基辛在“卡列拉牧群和分组”表格(基辛,1988/1976 :271) 中所说“第一类型牧群”(下称“甲半族”) 和“第二类型牧群”(下称“乙半族”) ;第二,两半族被进一步区分为四个婚姻类别(组别) :“每个卡列拉男人或女人都属于四个在文献上称为分组( section) 的姓类( named classes) ”(基辛,1988/1976 :270) ;第三,这四个类别具体属性是: (1) 甲半族A 代:卡利美拉;(2) 甲半族B 代:布隆; (3) 乙半族A 代:帕列利; (4) 乙半族B 代:巴那卡;第四,四个婚姻类别实行半族间平代通婚:在A 代卡利美拉与帕列利通婚,在B 代布隆与巴那卡通婚;第五,两个半族的族系归属由父系传递。甲半族传递:卡利美拉男子的子女是布隆,布隆男子的子女是卡利美拉;乙半族传递:帕列利男子的子女是巴那卡,巴那卡男子的子女是帕列利;第六,在半族内部,存在明显的族系认同意识:“我的人”。在半族之间,存在明显的族系区分意识“: 他们的人”。因此“, 卡利美拉+ 布隆”就是一个父系半偶族“, 帕列利+ 巴那卡”则是另一个父系半偶族。

注9:下面是陈克进先生的分析:“至于后半句则极为含混,似是而非。按母系计算世系(按父系亦同) ,以表中A 的第二代Cc 为例,姊妹的孙儿女同是兄弟的孙儿女,这些孙儿女……都归入第三婚级、同属库帕廷胞族,因而以兄弟姊妹相称,互不承担结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他们仅仅与从表兄弟或从表姊妹通婚。”实际情况是,在卡米拉罗依部落类别制度中,姊妹的孙儿女是兄弟的外孙儿女,兄弟的孙儿女则是姊妹的外孙儿女;故“姊妹的孙儿女”不可能“同是兄弟的孙儿女”,且“姊妹的孙儿女”也不可能与“兄弟的孙儿女”隶属同一半族(胞族) ;恰恰相反,在“姊妹的孙儿女”与“兄弟的孙儿女”之间,正是两半族间的平代通婚关系。因此,恩格斯“后半句”(兄弟姊妹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 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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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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