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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放宽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有助中国开明形象

  2007年6月28日 09:15  中国评论新闻网
  中评社香港6月27日电/新加坡《联合早报》6月27日载文《中国突发事件中的官员与媒体》,摘要如下:
 
  去年此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突发事件的应对问题提出一项立法草案,其中对新闻媒体的角色作出规定,要求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布相关消息和发布虚假消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政府处以罚款。这份草案的内容公布之后,中国内地和境外舆论都感到诧异。

  近日,中国全国人大在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一提案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上述严格限制、甚至剥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权利的条文。若最后获得通过,成为立法,那将至少在法律上还媒体一个公道,还媒体一个尊严。

  从原有提案看,有关内容所反映的完全是地方政府的意志,丝毫没有反映出媒体所应有的权利和职责。一是用不能“违反规定”、“擅自”等措辞,确立了地方政府对媒体的管制权;二是用处罚的规定,确保和加大了地方政府对媒体的行政干预权。整个条文的思维逻辑就是媒体从属于政府,媒体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中国各地近年来突发事件相当频繁,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尽管传统媒体对有些事件未能及时报道,但在网络上却迅速而广泛地传播。这就说明,在信息时代,当局用过去的思维和方式来管制传统媒体,不仅没有多大作用,反而还会适得其反,最终会使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处境。

  例如,最近受到广泛关注的江苏太湖污染事件和山西“黑砖窑”事件,幷非是因为传统媒体率先报道才曝光的,而是首先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行政手段可以迫使传统媒体噤声,但却阻断不了网上的信息流通。遗憾的是,那些习惯于对媒体吆三喝四的官员们,依然自恃手中的权力,以为在此类问题上还能掩人耳目,蒙混过关。

  突发事件的发生,与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两者之间的性质完全不同,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是,在中国某些地方官员看来,突发事件本身似乎幷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要把消息捅出去,家丑不可外扬。

  值得高度重视和肯定的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在修改后的提案中,对地方政府提出了严格要求,警告各地官员对突发事件不能“缓报、谎报、瞒报、漏报”。从严治理地方官吏,从宽对待各地媒体,这才是正确的思维。

  实际上,中国各地突发事件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和其他权力机关平时都没有受到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假若法律规定媒体不得报道突发事件,那就无异于鼓励地方官员的渎职和失职行为,突发事件永远不能减少和避免。

  但是,如何有效防止地方官员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中央政府如何才能知道地方官员在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显然,只有法律条文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让媒体去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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