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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别让反垄断法成为一部跛足之法

邓聿文  2007年8月22日 10:10  红网
  据最新消息,将于8月24日-30日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议程中,《反垄断法》草案在列,并有望获得通过。《反垄断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此次如能顺利被通过,结束13年的立法之旅,将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幸事。 但正因为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所以它的出台更应小心谨慎,以免在实施后留下较多的后遗症。
  
  反垄断法的主要针对对象是经济垄断。目前我国一方面的确存在少数垄断企业妨碍竞争的情况,但另一方面,从中国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并不长,国内企业还没有形成市场寡头,因此反垄断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中国企业未来的发展,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这对立法者来说,是一大考验。
  
  另外,有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在反垄断中也须有细致的制度安排。其一,是有关管制性产业的垄断问题。目现有草案对垄断国企和行业的竞争监管规定由相关部门法律和机构管理,而不是由反垄断先行调节,这将使国企的垄断行为非但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反而还要受到行业法的法律保护。
  
  其二,是行政垄断问题。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政府的不当行为是影响和限制竞争最严重的因素。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虽难以治本,但治标也比无所作为好,至少可以起到遏制的效果。而目前草案规定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后果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实际是把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排除了,反垄断法将对行政垄断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其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问题。如果反垄断的主管机关没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的审理工作就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和影响,不利于依法做出裁决。然而,目前草案所设计的执法体制却是“双层次多机构”方式,所谓“双层次”是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所谓“多机构”是指有众多机构将享有反垄断法的执法权。这种执法体制将可能使反垄断法的法律效应大大削弱。
  
  如果我们不想使反垄断法出台后成为一部跛足之法,上述三大问题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就必须予以优先考虑,并体现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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