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缠结的制度、反社会行为与预演式动态治理研究
在技术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研究方面有着重要影响的布莱恩﹒阿瑟曾指出,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有一个一般规则:给定任何一个系统、任何制度,总会有人找到令人事先意想不到的方式,利用它来谋取自己的私利(阿瑟,2018,第166页)。这是一个一般设定。对进一步的研究来说,重要的是揭示在怎样的条件下,怎样的制度系统会产生怎样的被利用的漏洞。邱泽奇教授的论文“技术化社会治理的异步困境”以对“技术化社会3.0”的深刻洞察,抓住“技术作恶”这一重要的现象,对技术创新、应用和社会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与二者间迭代速度差异密切联系的治理的“异步困境”问题。这是一个时代性问题,这个时代是人类正在步入的新时代,其特征正在开始显现。这个问题对社会理论的深远影响自不待言,对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也提出了一些或者是有待深化、或者是全新的问题。经济社会学将是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研究领域之一,邱教授提出的问题将会引出一系列些需要经济社会学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仅列举几个加以初步讨论。
1、人际关系弥合失灵的制度不完全性
治理的“异步困境”暴露出制度的不完全性。自以交易成本为基础的新制度经济学问世以来,由于意识到完全制度的界定需要付出极高的交易成本,因此制度的不完全性构成制度研究的基本假定。在面对合约不完全性和法律不完全性条件下的缔约及秩序问题时,社会学研究中久已关注的人际关系作为一种弥合构造被引入分析。由此发生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一种结合,并使正式制度的不完全性与人际关系之间的关系成为经济社会学的一个主题,并在人际关系合约研究中形成了经济社会学的范式(刘世定,1999)。
然而,邱教授对技术化社会3.0中的治理“异步困境”的研究却反映出,运用人际关系来弥合正式制度不完全性的治理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失效。直观地看,“技术作恶”直接针对的对象以及扩散影响的人群常常逸出作恶者的人际关系之外,使人际关系中的规范无法发挥约束作用。更深入的理论思考则发现,基于交易与合约的思考范式对理解“技术作恶”存在理论假定方面的局限。
将交易作为基本研究单位的做法始于老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康芒斯,交易成本基础上的新制度经济学延续了这一传统。在康芒斯的研究策略中,基本研究单位必须既是“代表冲突的财产权利益的单位”,又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单位,还要含有预期的可靠性(称为“秩序”),而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分析单位正是“交易”。(康芒斯,1934/1981,第73页)可以看到,这种既包含冲突又包含依存的交易中,存在着潜在的合作收益。合约的缔结和维系,正是建立在合作收益的基础上。引入人际关系弥补不完全合约分析范式,也是建立在存在长期合作收益的理论假定基础上。然而,“技术作恶”者的收益恰恰是建立在受害者的损失上,也就是说前者与后者之间不存在合作收益。建立在潜在合作收益基础上的治理,不可能有效。
邱教授的研究提示,要对制度不完全性的可能弥合装置与制度不完全性的特点之间的匹配性进行系统研究。
2、技术缠结的制度
在邱教授所说的“技术化社会3.0”时代,制度日益和技术缠结在一起。有的技术的采用,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由此形成的技术协议本身就是制度,甚至是基础性制度,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二阶、三阶以及更高阶制度安排,也仍然离不开技术;有的制度设置,需要提供有精度的标准,此时制度标准就以技术形态表现出来;有的制度内在要求的公正性,交由技术承担,以避免人操作中的特殊主义关系介入,此时技术成为制度的公正“代理人”;至于制度实施所需要的信息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来获取,那更是制度对技术的显而易见的依赖,等等。
在这里,仅仅把技术理解为降低制度界定和运行成本的手段是不够的。也许,某些技术在制度界定和运行中最初是作为降低成本的选择手段介入的,但一旦成为被社会接受的既定程序,它本身便成为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
美国新经济社会学将“经济行动嵌入于人际关系”作为基本研究纲领,并由此透视制度的运行(格兰诺维特,1985/2008)。这一纲领已不能适应技术化社会中的制度研究要求。如果说,“经济行动嵌入于人际关系”是对传统社会学的过度社会化假定和传统经济学的社会化不足假定的纠偏,那么,“制度缠结于技术”则是直面人类正在进入的新社会的制度特征。
从“制度缠结于技术”角度研究制度、制度的不完全性以及治理问题,从资料搜集到理论分析,都有一系列基础工作需要做。
3、高扩散度反社会的经济社会行为
邱教授的论文对经济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警示是,需要深入研究高扩散度反社会的经济社会行为。到目前为止,经济社会学在这个方面的研究尚不多。
在经济社会学的行为假定中,有两个假定和人的社会性有关,一个是他人状况影响个人效用,另一个是有限社会化(刘世定,2011,第24-28页;严俊等,2019)。这两个行为假定都和邱教授讨论的“技术作恶”行为有关。首先,“技术作恶”是利用技术使他人状况恶化而自己获得效用的一种行为;其次,“技术作恶”违反普适伦理规范,凸显出社会规范至少在某些人身上内化的有限性。同时,面对同样的社会规范,人们内化的规范差异,也体现社会化的有限性。正如邱教授所指出,“技术精英行动者的自我规则决定了技术创新与应用的社会后果,其中之一便是技术作恶。”
“技术作恶”概念的提出,使我们有必要对利用技术使他人状况恶化而自己获得效用的各类行为做一番梳理。
一类行为是在市场规则下以技术创新和利用为手段的竞争。某些厂商率先使用创新技术开拓市场,为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满足,并使自身获得更多的绝对收益和更高的市场地位,而同时也使另一被其排挤的厂商的绝对收益减少、相对地位下降。在市场竞争规则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条件下,这类行为并不被归入技术作恶,它在经济学和经济社会学中都得到比较充分的研究。
还有一类是技术利用者在实现自身利益并带来某些社会福利的同时产生市场调控之外的负外部性,使一些人遭受损失。这类行为的典型形态是技术利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造成环境污染。对此,社会科学中也多有研究。虽然这些负外部性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也逐渐形成了一些限制采用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技术的制度和政策,但由于这类技术采用带来的利益尚缺少替代性,因此在社会伦理方面给予相当大的包容。邱教授所说的技术作恶也并非指这类行为。
贝克尔曾经建构过一个“嫉妒-恨”理论模型,该模型刻画了行动者如何通过制造坏产品使“嫉妒-恨”对象的状况恶化从而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贝克尔,1976/1993)。如果坏产品是通过技术创新或利用制造出来,如果这种使他人状况恶化的行为违反了一个社会中的行为规范,那么,在该社会中,这种行为就是技术作恶。
但技术作恶并不都是反社会行为。采用技术作恶的方式处理私人矛盾,虽然违反社会规范,但是并不是反社会行为。我们将一个社会中的反社会行为定义为:违反社会规范地造成他人状况恶化,从中直接获得效用,且效用随状况恶化的他人数量的增加而递增。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技术反社会行为定义为,其效用随状况恶化的他人数量的增加而递增的技术作恶行为。
技术反社会偏好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变迁?在怎样的条件下,更可能发生技术反社会行为?技术反社会行为带来的后果扩散具有怎样的特征?它对经济、社会系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对这些基础问题,经济社会学都应着手研究。
4、分析系统溃败的经济社会学
由于高扩散度反社会行为的发生会造成经济、社会系统的连锁破坏,并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因此,事先有根据的预警、准备,哪怕都是不完备的,就变得十分重要。而要作出有根据的预警,就需要研究可以造成经济、社会系统溃败的关键环节,以及系统溃败有可能带来的后果。也就是说,需要具有分析系统溃败的知识。
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如果把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有方向的趋势现象加以研究,那么在逻辑上很容易想到与此相反方向的变动,包括经济、社会系统的溃败,并加以研究。但事实上,人们对前者的关注程度远高于后者。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一路高歌的时代,这种现象很容易理解。然而邱教授的研究警示我们,作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重要动力的技术,其作用并非是单向的,小概率、大事件的负面影响,不能不给予高度重视。
目前有关社会系统溃败的研究,主要是在周期框架内展开的。经济学对商业周期的研究、对技术创新周期的研究,历史政治学对王朝兴衰周期的研究,都是如此。而高扩散度反社会行为导致的系统溃败,虽然有时会和周期中的系统溃败交织在一起,但其最典型的形态却不是周期性的。对周期性的系统溃败,由于有较明显的轨迹可循,因此预测、预告相对较容易,但高扩散度反社会行为导致的系统溃败,却需寻找与周期研究不同的机制,寻找非周期轨迹,预测、预告都更加困难。
近年来,在行为经济学的旗帜下,一些研究者引入社会行为的某些假定,对经济周期中的衰退、金融市场中的波动进行研究,丰富了对系统溃败的认识。但这些研究并没有关注在与技术缠结的系统中,反社会行为引发系统溃败问题。
阿瑟提出,“经济学需要发展一门强大的、专注于失败模式分析的子学科,就像在结构工程和飞机设计中已经大获成功的失败模式分析的子学科一样。”(阿瑟,2018,第165页)经济社会学也需要加入到研究失败模式的学术行列中来,发展专注于研究系统溃败模式的经济社会学子学科。
5、预演式动态治理研究
尽管存在治理的异步困境,但通过治理实现相对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前景仍然存在。研究系统溃败的经济社会学,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研究治理。如果说,委托-代理理论着重于通过事前治理实现治理目标,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合约理论着重于事后调整的治理,那么,基于技术化社会中的“异步困境”、与技术日益缠结的制度不完全性、反社会技术行为发生的可能、系统因受攻击而溃败的危险等,所需要的是预演式动态治理研究。它既强调事前的研究视角,也重视不断发现问题的事后研究视角。
这种治理研究,将把模拟仿真分析技术放到重要位置。而好的模拟仿真分析,离不开适当的理论模型建构。这样的治理研究至少有必要关注以下三个要素及之间的关系:
(1)和技术-制度相联系的风险扩散程度。威廉姆森指出,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控制风险,但他的治理分析框架因限于微观,故而没有把风险扩散程度纳入分析视野(威廉姆森,1996/2001)。而在“技术化社会3.0”时代,当技术作恶的潜在机会大大增加时,研究治理问题就不能不把风险扩散程度放到重要位置。
(2)行动者特征。邱教授指出,技术作恶的主体可能是个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政府。因为不同的主体受到的约束和可能受到的约束不同,所以可行的治理方式选择集也会有所不同。
(3)治理方式。除了已经被学界较多研究过的一些治理方式,如一体化治理、三方治理、当事人直接交易治理等之外,对已经存在的和设计中的治理方式都需广泛搜集加以研究。
治理研究的一个理论追求,是在上述三个要素(或三个变量)之间,找到给定条件下的相对优势的匹配关系。
以上是在研读了邱泽奇教授论文后的一些初步想法,这些想法仅限于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范围。邱教授的论文立意宏大,所涉问题自然不限于经济社会学学科,企望读者注意。